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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蒋瑞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蒋瑞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14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孙炜刚。委托代理人:谢秋霞,是原告员工。被告:蒋瑞良,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蒋瑞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5月2日下午14时45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1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留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莫绮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