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逄立立与莱阳市金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立立,莱阳市金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5410号原告:逄立立,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莱阳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阳市金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学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逄立立诉被告莱阳市金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立立撤回对被告莱阳市金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逄立立负担。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婷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