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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边双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边双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369号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杨慧,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边双茹,女,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边双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边双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