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杨海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杨海夫,杨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杨海夫,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杨可红,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经评估后于2017年4月1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海夫名下浙D×××××车辆。第一次拍卖中竞买人金陈启(330324198412130451)以人民币14.3万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D×××××车辆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金陈启所有。浙D×××××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陈启时起转移。二、金陈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D×××××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