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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朝茂与被告杨朝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茂,杨朝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3民初251号原告杨朝茂,男,1952年5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被告杨朝发,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杨朝茂与被告杨朝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朝茂、被告杨朝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朝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朝发赔偿原告杨朝茂茶叶损失费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集体承包石家坟梁子的一亩多土地,2016年5月被告为开一条甘蔗运输通道,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砍、挖了原告承包地��500棵茶树,经多次调解,双方均为达成协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开挖蔗区道路经龙陵县镇安镇邦迈村委会老表寨村民小组于2016年4月集体讨论、决定,因开挖蔗区道路岔道占用了石家坟原告的茶园土地约0.3亩。开挖该岔道不是杨朝发个人行为。杨朝发不是争议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朝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永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