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莉莉与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莉,刘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刘莉莉,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国胜,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镇。本院在执行刘莉莉与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莉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刘国胜的强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志江审 判 员 杨海洪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