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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妹、黄丹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妹,黄丹纯,蔡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妹,女,汉族,1957年7月5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丹纯,女,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文、蚁光明,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蔡楷林,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再审申请人陈妹因与被申请人黄丹纯、一审被告蔡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粤05民终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妹申请再审称:一、(2016)粤05民终79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该条文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适用的情形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并不涉及案外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文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汕头中院同一时期相同法律关系所作出的(2015)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1、本案最重要的事实是黄丹纯亲自交付陈妹首期借款利息。此事实陈妹在开庭时已向法庭陈述,黄丹纯也没有异议,已经对事实进行自认。二审判决对此重要事实只字未提。黄丹纯交付利息是同时交给陈妹和陈宝儿的,陈宝儿已经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事实。黄丹纯亲自交付首期借款的利息,说明黄丹纯知道蔡楷林向陈妹借款26万元的事实,完全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杨悦音的证实证明蔡楷林、黄丹纯并非判决认定的夫妻关系恶劣长期分居。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以下事实。1、蔡楷林、黄丹纯作为共有人于2014年6月6日共同与澄海区广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黄丹纯名下的澄海区宜居华庭的房产为蔡楷林的合作伙伴林俊平、蔡馥玲借款45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目前已经进入拍卖程序。两份判决书均判决该房产为蔡楷林、黄丹纯夫妻共有,证明蔡楷林对房产有支配权,黄丹纯支持配合蔡楷林的借贷行为,且两人并非夫妻关系恶劣。三、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事实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蔡楷林夫妻关系恶劣,长期分居,夫妻之间经济各自独立”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认定蔡楷林夫妻之间经济各自独立没有依据。3、认定蔡楷林借陈妹的钱是用于放贷属于法官的臆测。四、二审判决有违善良公正。陈妹是一位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再审请求:1、撤销(2016)粤05民终7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黄丹纯对一审被告蔡楷林拖欠陈妹的26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黄丹纯及一审被告蔡楷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申请人黄丹纯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虽发生在蔡楷林、黄丹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丹纯关于其与蔡楷林夫妻关系恶劣长期分居,夫妻之间经济各自独立,黄丹纯有独立经济来源的主张,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黄丹纯在二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对账单及其兄嫂的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也显示,黄丹纯系个人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其胞兄仍为其继续付还按揭款,且黄丹纯有独立经济来源。蔡楷林关于本案借款用于其个人对外放贷的主张,有蔡楷林提供的与本案借款同时期发生的对案外人的债权凭证及银行对账单予以印证。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有经夫妻合意,也非用于家庭共同利益或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也无证据证明黄丹纯有分享了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故本案借款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支持。陈妹再审提出黄丹纯亲自交付陈妹首期借款利息,以及蔡楷林、黄丹纯并非关系恶劣长期分居等主张,依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本院(2016)粤05民终79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陈妹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铿审 判 员  辜昭宏审 判 员  林思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林丽琳书 记 员  辛远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