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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柳阔与齐伟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阔,齐伟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732号原告:柳阔,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齐伟雄,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柳阔与被告齐伟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阔撤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柳阔负担。审判员  李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运正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