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566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张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6951397-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同程大厦G区1F-101室。法定代表人:靳彩娟,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湘玉,女,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张诚,男,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诚银行存款人民币4985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