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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