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