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0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与游炎林、罗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游炎林,罗小平,黄珠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988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漳墩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2285A。负责人周益军,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雄,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系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游炎林,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罗小平,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黄珠美,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与被告游炎林、罗小平、黄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以借款人已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