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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张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张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06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号。负责人:张小军,系公司经理。被告:张强,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民族,住迁西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素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