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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汪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汪桂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14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亚美大厦一至三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100E。负责人:钟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蓝建,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维连,该银行职员。被告:汪桂花,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告汪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5元,保全费224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运如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尹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