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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陈富民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陈富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981号原告李桂珍。委托代理人郭建良、邰忠勇(实习),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富民,男,1966年7月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珍与被告陈富民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桂珍承担323.5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