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陈富民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陈富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981号原告李桂珍。委托代理人郭建良、邰忠勇(实习),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富民,男,1966年7月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珍与被告陈富民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桂珍承担323.5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