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健、毛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健,毛志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健,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经商,住江西省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志荣,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石匠,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诉人黄健因与被上诉人毛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立峰审判员 韩 扬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