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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溪县村内水库管理处与林清忠、林智平养殖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村内水库管理处,林清忠,林智平,林江明

案由

养殖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6616号原告:安溪县村内水库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龙门镇桂瑶村。法定代表人:林文土,该管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清忠,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智平,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江明,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村内水库管理处与被告陈林清忠、林智平、林江明养殖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安溪县村内水库管理处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县村内水库管理处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村内水库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溪县村内水库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钟辉煌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人民陪审员  林振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裕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