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磁县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范祥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磁县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范祥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90号原告:磁县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磁县时村营乡时村营村东。法定代表人:郭跃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利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祥齐,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喜联,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范祥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磁县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磁县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磁县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磁县统元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