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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淑清、赵殿权与赵殿革、马晓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清,赵殿权,赵殿革,马晓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167号原告马淑清,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赵殿权,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赵殿革,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马晓东,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清、赵殿权与被告赵殿革、马晓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清、赵殿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清、赵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00元(缓交),减半收取566.5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尹立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