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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远青与杨道进、滁州市远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青,杨道进,滁州市远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845号原告:吴远青,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丁祥,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道进,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滁州市远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108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远青与被告杨道进、滁州市远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远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安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洁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