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宛春雨诉崔艳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春雨,崔艳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421号原告宛春雨,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崔艳霞,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户藉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金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春雨与被告崔艳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宛春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宛春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宛春雨负担。审 判 长 刘秀英审 判 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