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敬新与张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新,张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张敬新,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被执行人:张富强,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敬新与被执行人张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8执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