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牛兆安与王衍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兆安,王衍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623号原告牛兆安,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城阳区。委托代理人于胜基,青岛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衍松,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城阳区,现住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兆安与被告王衍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兆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