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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智广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广,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602号原告:刘智广,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刘智广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刘智广诉称,原告与被告丈夫鲁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完毕做出了(2015)黄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丈夫鲁长顺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认定的借款是由被告丈夫鲁长顺于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0000元。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李平的确切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被告无法送达,导致被告不明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智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