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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锁海涛与被告赵楷、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海涛,赵楷,李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140号原告:锁海涛,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赵楷,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被告:李玉梅,女,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锁海涛与被告赵楷、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锁海涛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楷、李玉梅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锁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楷、李玉梅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