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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州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电缆有限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21号之一申请人: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以东经北二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陈加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法定代表人:贺治强,系该公司董事长。郑州电缆有限公司诉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电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8721.7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786.5元、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耀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