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蒋模玉与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模玉,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蒋模玉,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合口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祖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模玉与被执行人湖南帝隆重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24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临澧县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房屋的土地已由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将该房屋过户给申请人蒋模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苏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