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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嘉和物业与被执行人郭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770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郭丽英,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郭丽英履行给付0.214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