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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93龙玉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玉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9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玉柱,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于苏州市相城区(户籍地为河南省杞县)。被告人龙玉柱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玉柱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兴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玉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玉柱原系苏州市大本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于2016年4月底离职。2016年5月初的一天深夜,被告人龙玉柱翻墙进入位于本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的苏州市大本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室内窃得4张某自助餐厅的面值合计人民币9320元的货物销售单,后隐瞒自己已从该公司离职及该货物销售单为盗窃物的真相,使用该货物销售单至本市虎丘区浒关镇金某自助餐厅结算得款人民币9200元。2016年6月18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龙玉柱再次采用同样方式进入苏州市大本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室内窃得7张金瀚城自助餐厅的面值合计人民币6068元的货物销售单、6张金釜宫自助餐厅的面值合计人民币6113元的货物销售单,后采用同样方式至本市姑苏区平江新城万达广场金瀚城自助餐厅结算得款人民币6000元,至本市姑苏区观前街金釜宫自助餐厅结算未得逞。被告人龙玉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龙玉柱已退赔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玉柱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费用报销单、货物销售单等、证人刘某、倪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和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玉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龙玉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玉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施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