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915号吴桂珠、陈芸华与周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珠,陈芸华,周辉,陈玉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915号原告吴桂珠,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瑶族,湖南省道县人,教师,住湖南省道县****。原告陈芸华,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瑶族,湖南省道县人,教师,住湖南省道县****。被告周辉(曾用名周慎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第三人陈玉正,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瑶族,湖南省道县人,教师,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中心小学宿舍。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原告吴桂珠、陈芸华与被告周辉、第三人陈玉正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桂珠、陈芸华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珠、陈芸华申请撤回本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珠、陈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桂珠、陈芸华负担。审 判 员 何路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