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曹正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正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曹正良。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正良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履行完毕(2017)鄂0281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合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