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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孙晓兵与原审被告顾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晓兵,顾维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监1号原审原告孙晓兵,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顾维群,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原审原告孙晓兵与原审被告顾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戴小虎审判员  马大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