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徐新平与程文华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平,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平,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6611244034,住五家渠市前进西街967号5栋2单元102室。被执行人程文华,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4196811283815,住五家渠市军垦北路1158号1栋2单元3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6民终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文华的银行存款85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文华的收入85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