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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夏芽与被执行人吴江桂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芽,吴江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夏芽,男。被执行人吴江桂,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芽与被执行人吴江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万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伍晓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