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立川、董冬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川,董冬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立川,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2014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霍正清,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冬伟,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立川、董冬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立川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董冬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曹立川、董冬伟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东三合村使用螺丝刀和撬棍将被害人张某家存放狐狸皮的车库墙上掏一个洞,并从洞口进入库房将库房内的155张狐狸皮盗走。经鉴定,被盗狐狸皮价值人民币127700.00元。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曹立川、董冬伟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曹立川、董冬伟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曹立川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立川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提出判处曹立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被告人董冬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曹立川、董冬��以买狐狸皮由,利用中间人王某某来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东三合村被害人张某家中进行踩点,同年7月7日22时许,曹立川驾驶桑塔纳轿车来到张某家,二人被告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螺丝刀在将张某家存放狐狸皮的库房墙上掏出一个洞,董冬伟从洞内进入,将盗取的狐狸皮递交给曹立川,二人共盗走155张狐狸皮。后曹立川将盗取的155张狐狸皮卖到河北省肃宁县皮毛市场,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狐狸皮价值人民币127700.00元。2015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曹立川、董冬伟从吉林省四平监狱解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立川、董冬伟的自然身份。3.抓获经过,证实曹立川���董冬伟的归案情况。4.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董冬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曹立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左右,我在家门口等公交车,一辆河北牌照的轿车上的人问我往富拉尔基区怎么走,我正好也往那边走,我就上了他们的车。在车上他们问我是否认识收狐狸皮的人,我说我认识。我带他们去了四五家卖狐狸皮的,其中就有张某家,过了没几天,我就听说张某家的狐狸皮被盗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8日早上6点左右,我发现放在我家房子东边屋里面的狐狸皮丢了。屋子的北墙被砸了一个大窟窿,应该是进来人把狐狸皮偷走了。一共丢了155张狐狸皮,蓝狐83张,白狐72张。2014年6月30日,王某某领着两个人来过我家看狐狸皮,王某某是收皮子的中间人,我见过两次,另外两个人我不认识。(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曹立川供述证实,2014年7月初,我和董冬伟在家的时候商量开车去齐齐哈尔市偷狐狸皮,我开我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和董冬伟来到齐市,在路边碰见一个老头,问他哪里有卖狐狸皮的,这个老头知道就坐着我的车,领我和董冬伟去了五六家卖狐狸皮的地方、其中就有我们偷的这家。隔了几天,晚上九十点钟,我和董冬伟来到被盗的这家。到了他家的房后面,我俩用螺丝刀开始在后墙上扒洞,扒了有五十公分左右的洞,董冬伟钻进去,我在外面接应,一共偷了我一百五十左右张狐狸皮,装在车上,就直接往河北沧州市肃宁县走了��在尚村镇皮毛市场卖了94000.00元,我给了董冬伟45000.00元。因为我出车,多给我一些车费。2.被告人董冬伟供述证实,2014年6月末,我和曹立川从河北老家开车到齐齐哈尔,曹立川开的车,到齐市的时候向一个老头问路,这个老头让我俩捎他一段路,在车上我和这个老头说我俩是收狐狸皮的,老头说他知道有卖狐狸皮的地方,要带我俩去,老头领我俩去了三四家卖狐狸皮的地方。过了几天,我和曹立川开车去之前卖狐狸皮的地方熟悉了一下环境,找了一个容易作案的平房。晚上九点左右,我俩商量一下在墙上打个洞再进去偷,我和曹立川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和撬棍在这个平房后墙掏了一个洞。我从这个洞爬进去,从屋里偷狐狸皮,再递给外面的曹立川,我俩一共偷了150多张。把狐狸皮装上车,就回家了。在肃宁县尚村皮毛市场把狐狸皮卖了9万多元,曹立���分给我4万多。作案之前我俩商量过,曹立川出车,提赃款的10%,剩下的我俩均分。(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龙沙公(刑技)堪[2014]08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曹立川、董冬伟实施盗窃现场情况。2.被告人曹立川、董冬伟辨认笔录,对盗窃现场情况进行辨认。3.证人王某某、被害人张某辨认笔录,对到张某家中看过狐狸皮的曹立川、董冬伟进行辨认。(六)鉴定结论齐价认(刑)字[2016]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学虎皮和蓝狐皮共计155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27700.0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立川、董冬伟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立。曹立川、董冬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为犯意提起者,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分工明确,曹立川积极销赃,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均是主犯。曹立川、董冬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告人曹立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四年七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冬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曹立川、董冬伟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277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武新柱人民陪审员 孙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田晓雪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