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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增军与李卫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军,李卫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333号原告:吴增军,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卫星,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吴增军与被告李卫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