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增军与李卫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军,李卫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333号原告:吴增军,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卫星,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吴增军与被告李卫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