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林承包经营户与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承包经营户,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高小彬,李树林,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846号原告:杨林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杨林,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莲,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系杨林儿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清,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峰,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小彬,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序,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李树林,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湛海,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杨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占国,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原告杨林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钟镇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被告文钟镇政府向本院提交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李树林、高小彬、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道井子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林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土地补偿款340810.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因修建高铁,文钟镇政府征用了文钟镇三道井子村土地,其中包括原告耕地5.1638亩,土地补偿标准为6.6万元/亩。现被告已将土地征收完成,土地补偿款却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原告杨林承包户称,其承包的土地被征占要求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主张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三人李树林、高小彬主张对涉案土地中的部分享有林权。第三人三道井子村委会主张涉案土地原告及其他第三人均没有承包经营权,土地应归集体即三道井子村委会所有。由此可见,多方当事人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林承包经营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1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杨林承包经营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丽平人民陪审员 武彦君人民陪审员 王耐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