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庄建龙与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龙,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556号原告:庄建龙,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琴,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梅,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政府前座办公楼一楼117-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779600746P。原告庄建龙与被告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庄建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庄建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庄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志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