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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聚英、邱志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聚英,邱志鹏,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执异29号申请人:孙聚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邱志鹏(已故)。被执行人: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涧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志鹏与被执行人临沂市银山瓷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聚英以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系申请执行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前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死亡以及其与申请执行人系母子关系的证明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以涉案问题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聚英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文慧审判员  张广林审判员  宫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庞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