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颜买中与聂海清、颜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买中,聂海清,颜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443号原告颜买中,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告聂海清,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颜和平,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颜买中诉被告聂海清、颜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聂海清、颜和平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王欣以自己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聂海清、颜和平的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将案外人王欣提供担保的位于涟钢××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细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