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城设迪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城设迪宝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城设迪宝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慧景,山东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爱军,山东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城设迪宝有限公司(DWPSRGLIMITED)。法定代表人布伦顿·贾斯汀·马里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佳亮,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城设迪宝有限公司(DWPSRGLIMITED)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建代理审判员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珊珊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