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金中与被执行人王成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中,王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徐金中,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成志,男,汉族,1983年2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徐金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成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金中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党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