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1555号周记冷库诉金爱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冷库,湖南金爱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555号原告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冷库,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地街*栋*号。经营者周秋玲,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金爱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纬一南路。法定代表人金美丽。原告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冷库(以下简称周记冷库)与被告湖南金爱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爱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记冷库的经营者周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爱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记冷库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在原告处购买大豆油,2015年12月15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油款共计271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问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1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金爱丽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2015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大豆油。2015年12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7170元。因被告拒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对账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大豆油,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欠付的货款金额有对账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1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湖南金爱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记冷库货款2717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湖南金爱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