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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晁贤与宋贵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晁贤,宋贵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1043号原告:宋晁贤,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贵贤,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晁贤与被告宋贵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海彦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晁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被告宋贵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晁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宋贵贤支付货款96063元及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3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2015年度,被告购买原告新果坯价款45249元,2016年度,被告购买原告老果坯价款184036元,合计229283元。2016年年初,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西红柿种子384件,每件120元,价值46080元,被告支付了2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西红柿种子价款26080元。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55363元。后原告又从被告处购买了价值176300元的糯米,原告支付了24800元的糯米款,尚欠糯米款151500元。被告在此期间为原告垫付了陈建东涂料款、笼子款、退货运费等7800元。扣除原告欠被告的货款及费用1593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063元未支付。被告宋贵贤辩称:我不欠原告货款,原告尚欠我70000元的借款没有偿还。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原告宋晁贤与被告宋贵贤系兄弟关系,2015年期间,被告宋贵贤从原告宋晁贤处购买了价值45249元的新果坯,2016年期间,被告宋贵贤又从原告宋晁贤处购买了价值184036元的老果坯,两次合计欠原告宋晁贤货款229283元。2016年年初,被告宋贵贤从原告宋晁贤处购买了西红柿种子384件,每件120元,价值46080元,被告宋贵贤支付了20000元,被告宋贵贤尚欠原告宋晁贤西红柿种子价款26080元,被告宋贵贤共计欠原告货款255363元。后原告宋晁贤从被告宋贵贤处购买了价值176300元的糯米,原告宋晁贤支付了24800元的糯米款,尚欠糯米款151500元。被告宋晁贤又为原告宋贵贤垫付了陈建东的涂料款、笼子款、退货运费等7800元。扣除原告宋晁贤欠被告宋贵贤的货款及垫付的费用159300元,被告宋贵贤尚欠原告货款96063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宋晁贤与被告宋贵贤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宋晁贤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宋贵贤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原告虽未提供证据原件加以证明,但证人崔某、宋某证明了原、被告双方确实有业务往来,也进行了结算,且被告对证人证言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6063元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宋贵贤支付所欠货款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3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鉴于双方对还款期限及利率并未约定,故被告可从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该笔欠款利息,即从2017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支付欠款利息。被告宋贵贤辩称不欠原告货款,因无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清单证明了双方的业务往来及所欠款项,故本院对被告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尚欠其借款70000元一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贵贤给付原告宋晁贤货款96063元及利息(以欠款960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被告宋贵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海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施 思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