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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金霞、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霞,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异28号案外人马立欣,女,195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案外人赵学聪,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案外人赵明,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案外人贾增强,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申请执行人杜金霞等87人(身份信息详见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长丰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建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杜金霞等87人与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立欣、赵学聪、赵明、贾增强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立欣、赵学聪、赵明、贾增强称,2002年12月4日,案外人贾增强成立定州市长城建材经销部,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地点为定州市南关建材市场。2003年3月24日案外人贾增强以定州市长城建材经销部的名义与河北建材市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焦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经定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河北建材市场将面积2762.606平方米计4.14亩土地转让给定州市长城建材经销部。2013年9月22日,定州市人民政府给定州市长城建材经销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定国用2003字第082号),依法确认定州市长城建材经销部对上述土地有使用权。后贾增强与赵庆生合作使用上述土地。2011年,赵庆生死亡,马立欣、赵学聪、赵明为赵庆生的继承人。现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归马立欣、赵学聪、赵明、贾增强共有。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安佳国际家居购物广场时侵占案外人的土地,其建成的展厅部分建筑侵占了案外人的土地。2016年11月30日案外人对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现案外人得知,定州市人民法院查封了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二宗土地及附着展厅一座,并对展厅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2017年2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定州市人民法院中止(2013)定执字第349—451-3号执行裁定书,现在审查中。2017年4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拍卖。案外人认为,定州市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的展厅有部分建筑侵占了案外人的土地,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定州市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本院查明,2002年12月4日,案外人贾增强成立定州市长城建材经销部(营业执照现已吊销),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定州市南关建材市场。2003年3月24日案外人贾增强以定州市长城建材经销部的名义与河北建材市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焦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经定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河北建材市场将面积2762.606平方米计4.14亩土地转让给定州市长城建材经销部。2003年9月22日,定州市人民政府给定州市长城建材经销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定国用2003字第082号),依法确认定州市长城建材经销部对上述土地享有使用权。后贾增强与赵庆生合作使用上述土地。2011年,赵庆生死亡,马立欣、赵学聪、赵明为赵庆生的继承人。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682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该宗土地马立欣、赵学聪、赵明、贾增强享有共同使用权。2016年11月12日,马立欣、赵学聪、赵明、贾增强以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建展厅侵害其土地使用权为由起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中。2017年2月28日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定州市人民法院中止(2013)定执字第349—451-3号执行裁定书,现在审查中。2017年4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拍卖。本院认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二宗土地未侵害案外人马立欣、赵学聪、赵明、贾增强对定国用2003字第082号的土地使用权(案外人予以认可)。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建展厅是否侵害了案外人对定国用2003字第082号的土地使用权,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显示,展厅所在位置在定国用(2010)第045号的土地上,并未在案外人享有的定国用2003字第082号的土地上,案外人再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不能证明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权。并且案外人已提起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马立欣、赵学聪、赵明、贾增强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白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