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换喜与朱国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换喜,朱国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519号原告:邵换喜,男,汉族,1956年2月27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珍,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邵换喜诉被告朱国珍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换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换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换喜负担。审判员 张天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5份书记员 朱孟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