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留洋、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留洋,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留洋,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伸,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留洋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留洋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留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留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上诉人李留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廖东江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