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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廷木与重庆巨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廷木,重庆巨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926号原告:傅廷木,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巨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5-9-5、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454629。法定代表人:白心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廷木与被告重庆巨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廷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向指定单位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交纳127元,由原告傅廷木负担。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