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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义成、什邡市新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义成,什邡市新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夏功树,杜柏林,代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蔡义成,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什邡市新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二组,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82000004334(1-1)。法定代表人代德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功树,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0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杜柏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代德义,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3日,住四川省什邡市元石镇南桥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6251966********。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蔡义成申请执行(2016)川07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什邡市新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夏功树、杜柏林、代德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