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启州与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州,付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460号原告:杨启州,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付桂英,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州与被告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启州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启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