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丽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31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丽,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3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21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范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范丽退赔被害人蔡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322元、被害人蔡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三、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493元用于执行上述第二项判决,即分别予以退赔被害人蔡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70元、被害人蔡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2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丽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范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范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范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丽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惠敏审 判 员 黄宏亮审 判 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华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